Re: [讨论] 想台独原因

楼主: nnkj (井上吃鸡)   2014-06-10 04:57:38
http://taiwangok.blogspot.tw/2008/09/23-partofchina.html
台湾属于中国的理由 ◎ 傅云钦(律师 / 建国广场负责人) 2008.09.23
注:本文曾刊载于“新台湾新闻周刊”2008.09.25 第653期“建国相谈室”专栏。
台湾是否主权独立的国家,这个现状认定的问题,在台湾内部众说纷纭。
统派当然认为台湾不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属于“中国”(或者说“中华民国”、“中华人
民共和国”)。至于传统独派,大多认为台湾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只是尚未正常,要正名
、制宪之后才能正常(正名制宪派)。但有些人认为台湾虽不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但也不
属于中国、美国或其他国家,迄今地位未定(地位未定派)。有些人则认为台湾是美国的
属地,台湾独立是要脱离美国而独立(脱美独立派)。有些人甚至认为台湾是在联合国托
管状态下,台湾独立是要脱离联合国托管而独立(脱联独立派)。
哪一个说法才对呢?很不幸的,传统独派都错误,统派才是正确的。在现状的认定上,我
和统派看法一样──台湾事实上(de facto)独立,法律上(de jure)统一,属于中国
。但我不是统派,因为在理想上,统派主张走向事实上统一,我则主张法律上独立。我是
新观念的独派,姑且称为“脱中独立派”。
为什么台湾属于中国呢?这要先从法律的条文或原则的基本结构谈起。
一项法律的条文或原则有两个部分──“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某项具体的法律事
实符合法律的条文或原则所定的法律要件,就会自动产生该条文或原则所定的法律效果。
所谓法律效果,通常指权利或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例如不动产买卖契约的签定是法
律事实,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出卖人或买受人各有各的权利或义务。买受人支付价金(清
偿)是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支付价金的义务消灭。
台湾的领土主权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属于日本,应无疑义。问题都发生在终战之后。终
战后台湾的领土主权如何变动,牵涉到哪些法律的条文或原则,以及发生哪些法律事实,
必须逐一考查,整体衡量,才能妥当。传统独派在台湾现状的认定上,不是犯了“逻辑演
绎,昧于事实”,就是犯了“瞎子摸象,以偏概全”的错误。
有人说领土的移转必须依据条约。也就是说,只有“条约的签订”这项法律事实才能产生
领土变动的法律效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的第2条只记载日本放弃台湾
的领土主权而已,没有说要把台湾的领土主权移转给中国。因此,中国不能取得台湾的领
土主权云云。按条约固然是领土变动的依据,如1895年的马关条约使台湾的领土主权由中
国移转到日本。但国际法的法源,除了条约之外,还包括国际习惯及一般法律原则,甚至
判例、学说(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因此,领土的变动并非只有经由条约一途,经由
其他法律事实,如时效、先占、人民自决等,以适用有关的国际法原则也可以发生。
又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之后,有关台湾领土主权变动的法律事实,陆续发生,不仅旧金
山和约的签订这一项而已。传统独派都很重视旧金山和约,几乎把它当作帝王条款。脱美
独立派、脱联独立派甚至单从旧金山和约的条文,加以演绎,而把六十多年来发生的其他
法律事实及其法律效果弃置不顾,最后得出台湾现仍由美军占领中或联合国托管中的结论
。台湾现仍由美军占领中或联合国托管中吗?天啊,真是活见鬼!去街上走走看看,问一
问路人吧!脱美独立派、脱联独立派就是“逻辑演绎,昧于事实”的概念法学派。
美国已故最高法院法官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在他的名
著“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一书中,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
逻辑”。这是对只会咬文嚼字,在概念上逻辑演绎,而不顾经验事实的“概念法学派”的
批判。当然,霍尔姆斯的意思不是说法律的运作可以违反逻辑。他只是强调经验事实的重
要而已。也就是说,法律的运作也要从经验上、事实面出发,不能只是从抽象的条文概念
,作逻辑演绎而已。
台湾的领土主权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日本转换到中国的法律依据,除了条约拘束的原则
之外,尚有先占原则、有效统治原则、人民自决原则等。相关的法律事实有三:一是中国
占领(不只受降,还想建省),二是日本抛弃(投降时及签和约时),三是台湾人民同意
(人民自决权的另类行使)。其中台湾人民同意这项是关键。如台湾人民不同意,中国占
领也没用。台湾人民既已同意,日本不抛弃也没用。
为什么台湾人民同意是关键呢?尊重被统治的人民的意思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人民自决
原则)。违反被统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国际法上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反过来说,
顺应被统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国际法上往往会被认定为合法。西方法谚说:“同意
不生违法”或“同意不生侵害”(That to which a man consent cannot be
considered an injury.),就是这个意思。
例如国际法上的“托巴原则(Tobar Doctrine)”认为依革命方式成立的政府,他国不得
予以承认,须该政府举行大选,得到大多数人民的拥护后,才可以加以承认。
台湾人民1945年张灯结彩,欢迎祖国接收台湾,对台湾被归为中国的一省兴高采烈。台湾
人民长期以来,尤其民主开放以后,不断以选票选出民意代表去认同“一中宪法”(把台
湾列为大中国的台湾地区的宪法)。台湾人民选出的总管陈水扁于执政时一再强调“不宣
布独立”。最近选出的总管马英九认为两岸非两国,台湾只是地区,反对台湾独立,更不
在话下。也就是说,台湾人民六十多年来行使人民自决权的结果,不是如一些传统独派说
的,因所谓“人民的有效自决”而使台湾进化成国家。相反的,历史事实在在说明台湾人
民同意中国外来政权统治台湾,以及台湾在法理上归为中国的一省。
请问一个人认贼作父,开门揖贼,然后又同意这个贼在房内吃喝拉撒、作威作福时,我们
能说这个贼非法占领这个人的房屋吗?再问:那个贼要求这个人把房子的产权给他,那个
人就同意照办了,我们能说房子产权不属于那个贼吗?
因此,在探讨台湾的领土主权的归属时,我们不能忽视六十多年来台湾人民同意中国占领
并拥有台湾的事实。我们甚至要重视这个事实,并认为这是论及台湾领土主权归属的关键
所在。不此之为,仅在一些历史文件上咬文嚼字是没有意义的。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4-06-10 09:57:00
赞,真台独必推
作者: aa789 (aa789)   2014-06-10 12:26:00
监票者+1sorry 推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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