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这里争执中华民国是不是“殖民统治”没有意义。
单纯就历史事实及国际法的角度,
中华民国确实对台湾具有合法的“管理权”,
或者要说是“事实上统治权”也可以。
但在探讨中华民国与台湾(含澎湖、金门、马祖)及台湾人民的关系时,
有几个大原则要把握清楚:
一、关于领土主权:
1.台湾与澎湖从以前到现在,一直都不是中华民国的合法领土。
2.金门与马祖是中华民国的合法领土。
二、关于人民国籍:
1.原台澎住民及其后代:
在 1945 年日本无条件投降以前居住在台澎地区,且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的人是原台澎住民。而目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台湾人民中,如果其所有
直系血亲尊亲属(父母、内外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中有任何一个是原台
澎住民,就是原台澎住民的后代。
对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1.原台澎住民的中华民国国籍是事实上的国籍。
2.如果祖先全是原台澎住民,他的中华民国国籍也是事实上的国籍。
3.如果祖先有任何一个人是原中华民国国民,其中华民国国籍是法律及
事实上的国籍。
2.原中华民国国民及其后代:
在 1945 年日本无条件投降以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人是原中华民国国民。
而目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台湾人民中,有任何一个直系血亲尊亲属(父母、
内外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是原中华民国国民,就是中华民国国民的后代。
对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其中华民国国籍是法律及事实上的国籍。
3.新中华民国国民及其后代:
目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台湾人民,如果其国籍是透过归化程序取得的,
则其属于新中华民国国民及其后代。
对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其中华民国国籍是法律及事实上的国籍。
三、关于独立公投:
1.台湾人民所要进行的独立公投,是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的人民自
决原则所进行的住民自决公投。
2.由于台澎从来就不是中华民国的合法领土,而是在国际法上主权未定的土地,
因此,就台澎部分进行的是决定“要将台澎并入他国或独立建国的主权公投”。
3.由于金马是中华民国的合法领土,所以就金马部分进行的是“从中华民国分
离的独立公投”。这个公投完成后,金马将脱离中华民国的统治,接下来
还必须进行决定“要将金马并入他国或独立建国的主权公投”。
之所以会这么复杂,是因为历史上发生过这些事情:
一、关于领土主权:
金马:1912 大清国灭亡时为其合法领土,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继承。
│ 法律上主权:大清国→中华民国
│ 事实上统治:大清国→中华民国
│
│
1949 因为在中华民国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争夺统治权的战争中,
│ 中华民国政府丧失绝大多数领土的事实上统治权,
│ 金马成为中华民国政府仅存具有事实上统治权的合法领土。
│ 法律上主权:中华民国
│ 事实上统治:中华民国
│
│
今日 为中华民国政府具有事实上统治权的合法领土。
法律上主权:中华民国
事实上统治:中华民国
台澎:1895 甲午战争后,大清国以具国际法效力的马关(下关)条约将其主权
│ 移转给日本,并自条约生效日起成为日本的合法领土。
│ 法律上主权:大清国→日本
│ 事实上统治:大清国→日本
│
│
1945 在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依照一般第一号命令 (General Order No.1)
│ 向“中华民国的蒋介石将军”投降。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其战后
│ 代管军政府。
│ 法律上主权:日本
│ 事实上统治:日本→中华民国(代管军政府)
│
│ *在法律上,台澎是受二战同盟国管理,中华民国只是实际执行者。
│ 管理权力链:
│ 同盟国-同盟国太平洋战区代理国(美国)-中华民国
│
│
1952 旧金山和约生效,日本正式结束与同盟国大多数成员国的战争状态。
│ 台北和约生效,日本正式结束与中华民国的战争状态。
│
│ 因为日本在旧金山和约及台北和约中放弃对台澎的主权,
│ 并未指明主权归属,导致台澎主权陷入未定状态。
│
│ 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的人民自决原则,
│ 其主权归属之决定权落入 1945 年日本无条件投降时居住在台湾
│ 的台湾人民。
│
│ 法律上主权:日本→未定(应依住民自决由台湾人民决定)
│ 事实上统治:中华民国(代管军政府)
│
│
1996 中华民国政府让台湾人民投票选中华民国总统,并主张台湾人民选
│ 中华民国总统的行动就是住民自决,中华民国因此取得台澎的主权。
│
│ 但此说法似是而非。
│
│ 在进行真正的住民自决公投时,投票人必须很清楚自己是在决定主权
│ 归属。也就是说,此投票必须有“其他主权归属选项”。但台湾人民
│ 是在“台澎是中华民国合法领土”、“自己无疑是中华民国国民”的
│ 认知下参与投票。
│
│ 换句话说,台湾人民根本不认为自己是在行使可决定台澎主权归属的
│ 住民自决权。
│
│ 而也正因为参与总统选举并不等同于行使住民自决权决定主权归属,
│ 不论投了几次票选中华民国总统,台澎主权状态都不会有任何改变。
│
│ 总之,中华民国政府说选总统就是住民自决是自欺欺人,不要被唬了。
│
│ 法律上主权:未定(应依住民自决由台湾人民决定)
│ 事实上统治:中华民国(代管军政府)
│
│
今日 由于台湾人民迄今未曾真正行使住民自决权,因此台澎主权归属仍维
持在 1952 年以来的状态。
法律上主权:日本→未定(应依住民自决由台湾人民决定)
事实上统治:中华民国(代管军政府)
二、关于人民国籍:
在 1945 年以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台湾人民:
1.“住在台澎”
2.“不具中华民国国籍”
1895 甲午战争后,大清国以具国际法效力的马关(下关)条约将台澎
│ 移转给日本,并自条约生效日起成为日本的合法领土。
│ 由于马关条约第五条赋予台湾人民选择国籍的权利,并规定两年内
│ 未迁移的都视为日本臣民。且因为日本在 1899 年制定国籍法并在
│ 台澎实施,所以台湾居民正式取得日本国籍。
│
│ 法律上国籍:大清国→日本
│ 事实上国籍:大清国→日本
│
│
1945 在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中华民国在同盟国的授权下代管台澎。后来,
│ 在 1946 年 1 月 12 日,中华民国行政院发布节叁字第 01297 号
│ 训令“恢复”台澎住民的中华民国国籍。
│
│ 由于台澎住民此时并未丧失日本国籍,而且中华民国政府并未给台
│ 住民“选择不接受中华民国国籍”的权利,因此台澎住民个个被迫
│ 取得双重国籍。而也因为这种强迫中奖的方式违反国际法,所以英
│ 英、美政府都曾经向中华民国政府表示不满。当然这种作法因为违
│ 反国际法,所以在国际上是无效的,但中华民国自己承认就是。
│
│ 法律上国籍:日本+被强加的中华民国国籍(仅对中华民国有效)
│ 事实上国籍:日本+被强加的中华民国国籍(仅对中华民国有效)
│
│
1952 日本法院于同年 2 月,以日本政府事实上无法管理台澎为由撤销台
│ 澎人民的日本国籍。而在同年签订的台北和约中,则透过法律上的文
│ 字运用,将在 1946 年被中华民国政府强加中华民国国籍的台澎住民
│ “视为”中华民国国民。
│
│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只有在“本来不是A,但希望能具有A的法
│ 律效力”的情况下才会使用“视为”这样的字眼。因此,在日本及其
│ 背后操刀的美国的眼中,被强加中华民国国籍的台澎住民并不是中华
│ 民国国民,但实际上具有等同于中华民国国民的法律效力。
│
│ 法律形式上国籍:无
│ 法律效力上国籍:中华民国(对承认台北和约的国家)
│ 事实上国籍:中华民国(对承认台北和约的国家)
│
│
1971 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丧失中国代表权,对因此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
│ 国政府为中国合法政府的国家来说,中华民国已经不存在。
│
│ 法律形式上国籍:无
│ 法律效力上国籍:中华民国(对承认中华民国及台北和约的国家)
│ 无 (对不承认中华民国及台北和约的国家)
│ 事实上国籍:中华民国(对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 无 (对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
1972 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建交公报,并宣布台北和约效力终止。
│ 导致原本使台澎住民被视为中华民国国民的台北和约失去效力。
│
│ 法律上国籍:无
│ 事实上国籍:中华民国(对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 无 (对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
│
今日 从 1972 年至今,台澎住民的国籍并没有什么变化。
法律上国籍:无
事实上国籍:中华民国(对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无 (对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有任何一个”直系血亲尊亲属在 1945 年以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台湾人民:
*由于中华民国国籍法主要采血缘主义(包括自然血缘及收养等拟制血缘),
所以只要有任何一个直系血亲尊亲属在 1945 年以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都可依据中华民国国籍法取得中华民国国籍。
1912 中华民国成立,取得中华民国国籍。
│
│ 法律上国籍:中华民国
│ 事实上国籍:中华民国
│
│
1971 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丧失中国代表权,对因此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
│ 国政府为中国合法政府的国家来说,中华民国已经不存在。
│
│ 法律上国籍:中华民国(对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
│ 事实上国籍:中华民国(对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
│
│
今日 从 1971 年至今,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你就没有我”关
系一直没有改变,所以有任何一个直系血亲尊亲属在 1945 年以前具
有中华民国国籍的台湾人民其国际上的国籍始终取决于国家承认。
法律上国籍:中华民国(对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
事实上国籍:中华民国(对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
透过归化手续取得中华民国的台湾人民:
今日 由于是依照中华民国国籍法自愿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所以没有任何
瑕疵。其国籍承认与“有任何一个”直系血亲尊亲属在 1945 年以
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台湾人民相同。
法律上国籍:中华民国(对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
事实上国籍:中华民国(对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
*对中华民国来说,前述三者都是中华民国国民,都有义务为它做牛做马。
*对中华民国来说,前述三者都是中华民国国民,都有义务为它做牛做马。
*对中华民国来说,前述三者都是中华民国国民,都有义务为它做牛做马。
最后来谈一下住民自决公投。
从前述的说明,相信大家会很了解我们所面临的的状况非常复杂。
在领土的主权归属及其在住民自决公投的意义上:
“台湾与澎湖”:
自始并非中华民国的合法领土,
而是中华民国政府自 1945 年起为同盟国代管,
且原主权国日本在 1952 年起放弃处分及统治权利的土地。
其最终主权归属根据联合国宪章应“透过住民自决”来决定。
其住民自决的选项主要有:
1.成为中华民国的领土,接受终统宪法擘划的终统未来。
2.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3.创立新国家。
“金门与马祖”:
一开始就是中华民国的合法领土,也因此成为中华民国政府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争夺统治权的标的。
其最终主权归属应依据中华民国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统治权
争夺战的结果来决定。
也由于一开始就是中华民国的合法领土,所以必须举办“独立公投”
才能“从在统治权争夺战胜出的国家独立”。
其住民自决的选项主要有:
1.脱离中华民国,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2.脱离中华民国,并入其他国家(包括在台澎创立的新国家)。
3.脱离中华民国,创立新国家。
在身分及其在住民自决公投的意义上:
“原台澎住民及其后代”:
在台澎住民自决的部分:
由于当日本在 1952 放弃对台澎的一切权利时,
那些被同时撤销日本国籍的原台澎住民才是“真正的住民”,
所以,原本只有这些原台澎住民有权参与台澎的住民自决公投。
但因为 1949 败逃到台澎的中华民国政府为了活命搞戒严,
而原本应该盯着中华民国政府协助台澎住民完成住民自决程序
的同盟国太平洋战区代理国(美国)又忙着打反共战争,
于是放任身为反共盟友的中华民国政府压迫原台澎住民,
所以当时根本没有机会进行真正的住民自决公投。
依据权利继承原则,未来若有机会举行台澎的住民自决公投,
原台澎住民及其后代皆有权参与公投。
在金马住民自决的部分:
从国际法的角度,原台澎住民其实并非中华民国国民,
所以即使住在金马也不能参与涉及中华民国领土的金马住民自决公投。
原台澎住民本非中华民国国民,不能参与金马住民自决公投。
至于原台澎住民的后代,如果直系血亲尊亲属中有任何一个人是
原中华民国国民,该后代就取得中华民国国籍。
如果该后代刚好居住在金马地区,就有权参与金马住民自决。
原台澎住民的后代如果有任何一个直系血亲尊亲属是
原中华民国国民,且居住在金马地区,则有权参与金马住民自决公投。
“原中华民国国民及其后代”:
在台澎住民自决的部分:
对于台澎而言,在 1945 来到台澎的“原中华民国国民”
并非“台澎住民”,所以不能参与台澎的住民自决公投。
原中华民国国民不能参与台澎的住民自决公投。
至于其后代,如果其直系血亲尊亲属中有任何一个人是
原台澎住民,依据权利继承原则该后代就有权参与台澎住民自决。
在金马住民自决的部分:
原中华民国国民及其后代如果刚好居住在金马地区,
就有权参与金马住民自决公投。
我知道在中华民国政府已经实质统治台澎 69 年 (1945-2014)、
合法统治金马 103 年 (1911-2014) 的今天写这些一定会引起很多人的反抗。
但真相就是真相,不论听到的时候让你有多不舒服。
也许在中华民国长期的文史及忠党爱国的教育下,
你由衷相信台澎是中华民国的领土,
你由衷相信中华民国是你的国家......
也许听到有些政党(包括号称本土派、台派的政党)
为了拿到相信中华民国是自己国家的台湾人的选票所喊出的选举语言,
你由衷相信台湾就是中华民国,
你由衷相信中华民国就是台湾......
但我希望大家能了解,依据中华民国政府绝对不敢承认的史实:
其实中华民国根本没有取得台澎的合法主权(但有金门、马祖的主权)。
其实中华民国在 1945 年代盟军管理台澎后,
根本不可以把台澎的资源运到中国打国共内战。
其实中华民国在 1945 年代盟军管理台澎后,
根本没有资格接收日人台产后将其纳入国库或党产。
其实中华民国在 1947 年的二二八大屠杀,
犯下的是屠杀日本国民(亦为战俘)的反人道战争罪行。
其实中华民国在 1949 年,
根本没有资格逃到台澎苟延残喘。
其实中华民国在 1949 年以后,
根本没有资格将台澎卷入它的反共复国大业。
其实中华民国在 1949 年以后,
根本没有资格宣布戒严,然后在枪杆子下将台湾人民洗成中华民国国民。
其实中华民国在 1952 年签订台北和约终止对日战争状态后,
根本应该要立即依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协助台湾人民进行住民自决公投。
其实中华民国在 1971 年,
根本没有资格为了所谓汉贼不两立,将台湾人民一并拉下国际舞台。
而更重要的是:
一、中华民国在 1952 年签订台北和约终止对日战争状态后,
应该要立即依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协助台湾人民进行住民自决公投。
二、就算中华民国硬要将台湾人民投票选中华民国总统解释为行使住民自决权,
但只要在投票时,没有除了“中华民国”以外的统治者选项,
那样的投票就不是真正的住民自决公投。
台湾人民投票选中华民国总统就是依住民自决选择了中华民国?
那就如同:
有人拿枪逼你天天吃清蒸狗屎,
吃完要露出满意表情,
除此之外,他要你看吃狗屎有益健康的书,
并天天大喊“我爱吃狗屎”,
然后每当你吃狗屎时稍有迟疑或反胃作呕,
这人就用枪托把你打得血花四溅,
吓得你不敢多所迟疑,狼吞虎咽吃狗屎,
还练就了吃完狗屎后露出满意表情的好功夫。
然后有天当你再也受不了,
气著抱怨说只能吃清蒸狗屎选择太少时,
他同意让你之后每四年选一次狗屎要清蒸、三杯还是红烧。
然后当某天有人对他说这个你应该有权选择吃什么时...
他说:
因为之前你选了几次狗屎的烹调方式,
所以在“要不要吃狗屎”的问题上,你选择吃狗屎,
而且因为你每次吃完狗屎后都露出笑容,
又成天大喊你爱吃狗屎,
所以你显然真的很爱吃狗屎。
即使你之前做选择时,
他完全没有说你可以选择不吃狗屎,
而且第一次做选择时,
你已经喊“我爱吃狗屎”给自己听喊了五十几年,
而且吃完狗屎露出笑容已经变成你的反射动作。
请问,当这个人说他给你选狗屎料理法时你做了选择、
你常高喊你爱吃狗屎、
而且你吃完狗屎后会露出笑容...
所以在饮食上你选择永远吃狗屎,
而且你真的超爱吃狗屎......
你会不会想骂一句“干你娘”?
※ 引述《lkcs (缤纷之狼)》之铭言:
: ※ 引述《frogha1 (Dangelo)》之铭言:
: : 我强调过很多次了
: : 再说一次
: : 台独跟对岸的中国无关
: : 台湾目前并没有被中国统治, 中国从1949年建国以来也没统治过台湾
: : 那么台独怎么会跟对岸的中国有关呢?
: : 台湾要独立, 必定是要脱离目前被某政权统治的状态
: : 而当今统治台湾的某政权, 并不是中国
: : 所以台独跟中国无关
: : 你的1到4的选项, 都好像台湾目前是被中国统治的样子, 其实并不正确
: : 台湾要独立只有一个理由, "脱离中国国民党的流亡政权(中华民国)的殖民统治"
: 这个说法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
: 首先,中国国民党流亡政权作为一个流亡政权,和殖民统治在逻辑上不相容
: 但凡是殖民统治,必有母国,而流亡政权除了在地图上色以外,是没有母国的
: 其次,现在的公民权已经平等了,从法律上已经无法区分殖民者和被殖民者
: 以前英国人统治香港,香港人是被统治者,而现在外省人和本省人都是一票
: 第三,中国国民党现今的执政合法来源,是台湾人全体选民一人一票投出来的
: 结论,你所说的“殖民统治”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