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今天老板片面宣布因为业绩不理想,公司人员降薪五千。
已明确透过LINE表达不能接受此决定,如5号薪资减少,将
提报劳工局仲裁。
公司主管已回复“没问题”。
当初进入公司时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契约,亦没有明订公司规则。
劳保投保级距为基本工资,并非实际薪资。
问题:
1‧若公司主管作出下列行为是否可视为不当目的?
例如 调到通勤距离单趟20公里外的厂区或是订定过高的KPI
2‧现在应该保存何种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