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老家是两栋打通的透天厝(A+B),其中一栋A已过户给叔叔,老家近年只剩奶奶及我们一家5?
住,后来因奶奶失智由大伯接去照顾,去年8月奶奶过世,另一栋B由4个子女继承(大伯、姑
姑、我爸、叔叔),分别持有1/4产权。年初办完继承后,其他3人要求我们家迁出,否则要?
付房租,我们已经陆续迁出,但仍有些杂物暂放在B栋。
问题:
1.其他3个共有人,在未告知我们的情况下委托房仲卖屋,依土地法34-1,如果我们不采用?
先承购权,后续房屋只能强迫卖出,之后在买卖的程序中,我爸会再被通知吗?那如何知道
成交价格、过户时间等等资料?共有人(我爸)是否需要提供印鉴资料等等让他们过户呢?
2.B栋堆放的杂物,有些是我们的东西,有些是他们早年住在一起的时候就有的家具并非我?
购买,叔叔上周回来用手机拍摄,边说我们不清理杂物要告我们….,但B栋我们有产权暂放
东西应该是合理的吧?
原本以为房屋买卖是可以讨论的,但是遗产分完后,其他三人强硬要求我们一个月内搬走,
中间还跨到过年,完全不给商量的余地,不告知迁走祖先牌位,加上最近回去频频口出威胁
要告,这样不留情面的做法实在不知道怎么样才能和他们协议……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