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在下于某健身房购买教练课欲退费(终止归责于业者)
该健身房市招为A运动会馆
商工登记为B企业社
负责人为C
教练课合约书抬头是A运动会馆
这样算是以A运动会馆名义缔约,是吗?
问题:
这样支付命令的债务人要怎么写
要写A运动会馆还是B企业社?或是可以直接写负责人C?
另外,支付命令的请求原因事实部分除了事情经过以外
有需要叙明提出要求的法规依据吗?例如消保法第O条
或是"健身教练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也能作为法律依据?
先感谢各位帮在下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