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大家好
本人为派遣员工,111年5月发生职灾(左手食指骨折),经开刀复健后
于同年12月在开刀的地区医院开立失能诊断书,112年1月劳保局审核通过
符合失能给付L11-49,同时派遣公司也有帮我申请团保(新光-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
最近团保理赔虽然有下来,但保险公司要我签属理赔协议书,当中明定
1.理赔约6万,签署之后,视为我同意作为本次职灾派遣公司
对我的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
2.要我抛弃本职灾对派遣公司的民事请求权
问题:
是否我该签属本协议书,放弃民事请求权?
因为自行上网查,失能应该牵扯到劳动力减损问题,
此种问题需要专业的劳动力减损评鉴
唯有评鉴出来才知道该失能对劳动力减损的影响
才能计算出劳动力减损赔偿金额
现在劳保失能给付与团保理赔加总后,到底是不是合理金额?
还是我有其他该考虑或注意的事项呢
感谢大家回复,感恩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