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前一段时间在路上和他人发生争执,我有用手机蒐证
后来对方持续抓住我衣领及手臂,想要我交出手机、过程中也打我巴掌
(整个抓住过程约10分钟)
直到员警到场时,对方还是抓住我的状态
我立刻要求警方,以妨害自由现行犯将对方逮捕移送
但员警没有这样做,只分别把我们拉开来问话,抄个人资料
在此过程中,对方有再出言恐吓,我也再度要求员警依现行犯将他逮捕
并当场出示法条:
刑事诉讼法88条
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
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
但员警仍未逮捕他...
我当下表示要提告。
后来到了派出所,员警请我再次想清楚是否提告
(但妨害自由是非告诉乃论,检察官或司法警察知道犯罪事实后应该要依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开始侦查)
我坚持提告,也做完笔录拿到受理案件证明
这段时间直到我离开派出所,对方在派出所另一个房间内。
(我不知道后来对方做完笔录就离开还是有解送检察官)
我严重怀疑员警没有依照上述刑事诉讼法88条及92条规定处置
刑事诉讼法 92条
1. 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2.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为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
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送。
3. 对于第一项逮捕现行犯之人,应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所以我写市长信箱陈情:
询问关于此案,员警是否依刑事诉讼法逮捕该加害人并解送检察官;
还是加害人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就让其离开,后续已函送方式进行?
如为后者,相关员警是否有疏失甚至疏忽职守之嫌疑。
并且引用去年底台中发生的玛莎拉蒂案打人案件的新闻
https://bit.ly/3eYrp5t
(玛莎恶少打人|惩处出炉!两警官调职、分局长记过 检要查是否疏放人犯 )
当时员警到场认为已经打人打完 ,未用“现行犯”将打人之嫌犯逮捕
后续部分警官亦遭惩处,检方也表示已分案调查警员是否涉及不法
结果得到的回复是: (承办机关:新北市警察局中和分局-督察组)
所提告妨害自由案件,本分局业于xx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xx号刑事案件报告书移送台湾新
北地方检察署侦办因本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倘对员警侦办过程存有疑问,请迳向检察官陈
述为宜。
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合理,于是再写一次,要求分案给新北市警察局督察室
附上上一次的陈情内容及回复,并再次询问:
1. 当天到底有无解送现行犯给检察官,还是做完笔录就让他离开?
2. 如果是后者,员警除了可能的刑事责任外(由检察官另案告发调查),亦有相关行政责
任,其行政调查与处分应仍然属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之权责,如违规请进行查处。(也再
次引用玛莎拉蒂案新闻)
结果警察局督察室还是把案件转到中和分局督察组
(看到分案结果时,我打电话得知此案件分案经过:新北市政府秘书处 → 新北市警察局
秘书室 → 新北市警察局督察室,督察室又给中和分局)
不意外得,回复大意:先前一样的事我已经陈情过,他们已经处理完了,有问题去跟检
察官说。
问题:
关于以上员警很可能未依照刑事诉讼法逮捕解送,且陈情未能解决问题
我认为这和原本的妨碍自由案件已经是两回事,
但他们请我去和"妨碍自由案件"的检察官说,这十分不合理。
请问目前是否有什么比较好的方式处理呢?
像是:
继续陈情(到警政署?)
写状纸提告,不知道这该提刑事还是行政诉讼(后者需要先提诉愿?)
或还有其他方式吗?
本来我认为这件事可以留在警察局内就好,警方说清楚查处结果,或许事情就这样结束
但看起来想让他们顺着这个台阶下去他们也不太愿意...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再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