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 公司跟厂商有货款纠纷被提假扣押,导致公司付不出员工的薪资和资遣费。
2. 公司跟厂商都还有官司在互告,离歇业的状态还很远...
3. 公司帐户被假扣押的钱,比积欠厂商的货款多。
4. 和公司的劳资争议调解已成立,若公司还是付不出钱,调解书等同强制执行的名义。
问题:
网络上查过,劳动基准法第28条第1项有提到,工资优先受偿权的都是和公司歇业倒闭后的债权顺序有关。
那公司未歇业,被厂商提假扣押的帐户,劳工可以去声请强制执行吗?
劳工是否有优先于厂商的债权?
因为也有在网络上看到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假扣押,却被其他债权人优先声请强制执行的案例。不知是否适用于上述的状况?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