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今天进电梯,看到管委会贴出市府来的公文,说有某某住户被检举在楼梯放鞋柜,
对于被检举这件事没什么意见,只是好奇公文内的字句/法条,
因自己非法律专业,以下列出公文内容,想来请问一下专业的看法,谢谢
问题:
(一)公文内写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住户不得于私设通路、防火间隔、
防火巷弄、开放空间、退缩空地、楼梯间、共同走廊、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
设置栅栏、门扇或营业使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巷道妨碍出入。
依第16条第5项,住户违反前四项规定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或
按规约处理,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理。
个人解读:
依法规,有住户违反第16条第2项时,管委会或管理负责人应制止,制止不遵从者,
得报主管机关处理。可是"得"的意思不是你高兴要或不要都可以吗?
(二)公文内写依36条第5款,管理委员会之职务如下:五、住户违规情事之制止及
相关资料之提供。
第54条,本条例所定应行催告事项,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以书面为之。
管委会应书面通知违规人,若经通知仍不改善,
请贵会检送下列相关资料报本府依规处理。
黄字是公务员自己写的,这样有强制力吗?
而且16条第5项都说"得"报主管机关处理了,
管委会是否可以只制止,制止无效就不管了,也不要报主管机关?
(三)公文内写倘贵社区管理负责人、主任委员或管理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执行
第36条第5款之职务,本府将依第48条规定处1000-5000罚锾。
如前述问题,管委会是否可以只制止(例如口头讲一讲、贴个公告之类),
但不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给主管机关?
以上问题再麻烦法律专业的板友帮忙解惑了,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