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就业保险法第17条 该如何计算?

楼主: RTVE (Pregnancy)   2021-09-03 08:46:18
https://www.bli.gov.tw/0102481.html
21.有关失业期间另有工作收入加上失业给付之总额超过平均月投保薪资80%部分,
应自失业给付中扣除。
https://law.moeasmea.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28820
就业保险法第17条第1项之规定:“被保险人于失业期间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过
基本工资者,不得请领失业给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基本工资者,其该月工作收入加
上失业给付之总额,超过其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八十部分,应自失业给付中扣除。但总
额低于基本工资者,不予扣除。”
故若您兼职工作的每月收入未超过基本工资,仍得请领失业给付,惟依同法第31条之规定
,须于申请失业认定或办理失业再认定时,告知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有此情况。
请问,这两个法条中的算法,我不太懂,需要释疑...
小弟目前状况是,预期会拿到非自愿离职书
然后依照前六个月平均劳保投保金额 (34800*3+38200*3)/2=36500
这样是 36500*0.6=21900
但预计也同时将会有一个每月固定20000的打工收入,这个收入的雇主会投保...
所以,衍伸两个问题:
第一点,上面写到的"失业期间的月投保薪资",是指哪一个数字为基准呢?
我只会计算到,两个加起来等于41900,接下来就不懂了...
到底该如何计算......
第二点,这个每月20000的打工收入,在开始请领失业津贴"之前"或"之后",
在就业服务中心那边会有认证上的差别吗?
谢谢板友指教!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9-03 09:47:00
36500,你只要有打工收入的投保,就无法领失业补助金
楼主: RTVE (Pregnancy)   2021-09-03 10:00:00
一楼: 可是妳的说法跟我附的连结说法不一样 我想知道怎么算
作者: rinatwo (无)   2021-09-03 12:03:00
前六个月 如果是9/1开始算 就是3/1~9/1有投保的月份如果当中只投保五个月 就是这五个月的平均若当中只有三个月有投保 就是三个月的平均非全职工作 在之前之后没有差异假设平均投保薪资为36000 80%为28800失业给付60%为21600 你的其他收入只能7200若超过7200 皆会从失业给付中扣除
作者: celtics1997 (山东之龙-禁邪赛鸽)   2021-09-03 12:17:00
@taipoo 钱奴只会乱讲 不用参考他的
作者: furuuchitw (still standing)   2021-09-04 04:07:00
前提你必须要有投保累积满1年哦才有得申请哦然后你有其他收入,就必须从最低薪资标准扣除你的薪资收入=你失业给付金额,若超过最低薪资就没得申请了啊!后面那个说错,是照平均月投保薪资的80%,也就是36500x0.8=29200, 但你失业给付+收入=41900, 所以超过的金额为41900-29200=12700, 就得从失业给付21900去扣除12700, 那你只能领到9200的失业给付请领之前千万不要投保,因为这样可能认定没有失业,主要是针对请领期间,这个认定要注意所以你要先确认你是否就业保险有投保满一年?平均薪资是照投保级距,要确认雇主是否有确实投保?先跑完认定再进行打工的投保比较保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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