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今天早上去台南卫生所要核酸检测,但是他们不给我检测,并说明我当下讲话太小声,要
我熄火并讲话大声一点!然后我就很大声的对他们讲话,但没有骂半句脏话!之后纠缠一
会后我就离开了。但就在下午快四点时接到台南第三分局的电话,要我因为对他们大小声
的事情过去说明,因为他们要对我提出告诉,我就跟警察说如果只是因为大小声而提告,
那就请你拿出哪条法令说大小声有罪的,再要求他们拿出录音证明我有骂他们再来跟我讲
!然后警察就说好没关系你不来说明我就程序来,最后会通缉我!掰掰......
问题:
我想问请问我该去说明吗?还是等对方拿出录音证明我犯法我再过去?请问讲话大声犯了
哪条法律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