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j89066 (kk)
2021-06-22 15:23:34事实经过:
R小姐冒用T小姐名义,请我代订房间。我订好T小姐房间后mail资料给R小姐。
(此时我不知道R小姐假冒T小姐,我以为对方就是T小姐。)
而后发现费用不是R小姐,也不是T小姐所汇,是L小姐所付。
L小姐对R小姐提告诈欺,并判决确定。我也因L小姐报案而被列警示帐户。
问题:
1. T小姐是否对谁有法律上责任?(因我确实是订T小姐的房。但T小姐实际上没
有支付款项给我,是别人付的。虽然我那时也认为是本人付的。)
2. 因R小姐,我户头遭警示无法使用,是否有能够权利救济的方法?还是只能认栽。
3. 我收到T小姐款项(有提供水单)并协助T小姐完成订房,这样是否有法律上的
问题?
补充:
1. 信用瑕疵就此产生。真的很衰。
2. 警方未联络、法院未传唤,说R小姐认罪,说我与本案没什么关。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