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 已付定金 但事后各种要资料

楼主: kxfy621 (黛DG)   2021-06-05 00:45:02
事实经过:
6/3跟男友去看租屋
由于A房仲在带看其他客人,故我们由B房仲带看,下定时,房仲说屋主比较谨慎,需要询问我们职业,我跟男友比较特别,算是自由业,工作很多样,大部分会跟行销公司配合办理品牌或百货等等的活动,也有待过正职,有说明
一离开A房仲就开始传讯息问有没有名片,有没有工作证明,这些一开始我们都说没有了,当初看到租屋讯息也没有说要提供,接着又要我提供一次我待过的事务所名称,我直接表态如果会造成不便或不符合条件,有其他优质房?
我以为就这样结束了,并没有,隔日早上又被连环call吵醒,原来房仲在午夜12点半要我补近期的工作,被吵醒后看到讯息我马上回复并说明有个工作是偏政府面的且有聘书,房仲跟我要聘书,我也给了。
但到这里我就爆炸了,也再次向房仲表态表态如果我们不符合条件麻烦退还定金,房仲也说有其他客人在候补,的确当日现场就有另外位小姐想租,所以我一开始就已经表示可以退定金,租给候补。
各种不愉快后我说可以等签约日我们亲自跟房东谈,但房仲并没有针对退还定金与签约日做任何回应,目前房仲对我是已读不回的状态。
问题:
1.如果是因为我们不符合房东想要的房客条件,定金是否应该退还?
2.如果当初没有说明要这些资料,我们是否能以此为由要求退定金?
3.因我是与A接洽由B带看,佣金就两位分;如是现场另一组客人,佣金就全归A
这边附上收据照片
https://i.imgur.com/SRV6zPi.jpg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06-05 00:47:00
租房子不要给订金 直接签约才是正确的而且他不租你应该是对方要额外赔偿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6-05 08:42:00
可能是斡旋金,而非定金。定金,可参照民法第248条及第249条。斡旋金,则可在在出租人未同意出租前,随时撤回承租要约之权利。
作者: b01303099 (b01303099)   2021-06-05 12:17:00
个人条件不是法定成立租约所必要者,简单来说如果当初没有讲明、出租讯息没有写明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则房东以此为由不租基本上可归责。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06-05 12:46:00
租房子也不是什么大买卖 ,付定金增加困扰而已 。你还没看到合约就付定,要是房东在合约中提出一些让你不满,可是又合乎法律的要求你只能硬吞或认赔吗?而且房子多了去 不要被唬走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6-05 14:33:00
租赁契约的必要之点很多,连租赁契约都没看到,怎说双方已合意?建议就是要求几日期限内直接签约,有问题的话,请仲介把钱退给你。租赁契约,连契约条款都没看到,干嘛付定金?
作者: b01303099 (b01303099)   2021-06-06 19:08:00
当事人间如已就租赁契约必要之点即“租赁物与租金”互相表示一致,其租赁契约即为成立(最高法院103台上2523判决),其他的非必要之点(例如押金)如果未揭露,跟契约成立无关。已付订金愿意签约,房东不能随便找个理由说你达不到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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