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10/3/4 我具状向地检署提告邻居毁损
110年3月份警察请我去派出所制作笔录
110/5/14 乡公所寄来调解委员会调解通知书
简述;邻居为前土地共有人,土地分割超过一年后,毁损我土地上之农作物
土地分割协议书明载,双方一个月内未处理地上物,即视为放弃所有权。
问题:
1.请问此类毁损是属于强制调解案件吗?(无界标不明疑义)
2.印象中毁损要调解应该是侦查庭时,再进行调解,为何乡公所通知书记载
"应"于何时出席?
3.乡公所的调解会,我可以不出席,等待侦查庭吧?
先行感谢板友解惑
============以下对村长制度不满的无意义碎碎念===========
碎碎念:对方妹婿就是村长桩脚,这种小案件一般都是由一个警察去处理。
虽然有侦查不公开原则,不过从我1/13报案,到3/4具状提告后警察邀请我制作笔录当天,
村长都刚好到派出所一个人在隔壁休息室泡茶。
可以想见到乡公所会有多少道德炮轰炸。
而且村长说什么话都无权无责,只是一般人民。警察却能第一时间带村长到现场协助,
村长说的话警察又不用负责,警察要是违反程序才会"被投诉而已"。
只要把某些话推给村长说,警察最后问要不要提告(录影中)就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