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各位版友好,小弟我于1月初找到一份餐饮外场正职工作
虽是开了许久且偶有艺人名人光顾的台菜名店
但进去后发现老板积欠许多厂商货款
且有其他正职与PT的12月薪水到现在还没收到,或只先收到薪资一半不到的汇款
询问过其他员工第一个月都有正常收到薪水,所以猜自己可能会在5号拿到薪水
(虽然只是猜测)
我知道不定期契约工作未满三个月是不必提离职预告的,所以是想等5号拿到钱再走人
2月5号前几天有上班的钱就算了。
问题:
但到今天才想到再来有除夕的订单,如果我没先预告导致他找不到人手
老板可以依民法第184条向我请求损害赔偿吗?
毕竟处在劳基法第14条第五款,被欠薪的人不是我而是其他员工
他人脉满广的,不知道有没有可能找律师这样反击我。
另外补充一点我入职到现在只有每天的打卡纪录,没有签属过任何劳动契约
但公司有帮我保劳健保
抱歉我很容易杞人忧天,想请各位版友给我一些建议或是嘘醒我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最后再预祝各位新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