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一个人A,说要帮我投资,我连续六年将我的薪资,转给他说的帐户B内,该帐户B也
有转一些钱到我的帐号内,但是八年前,他跟我说他的帐户,被检察官起诉洗钱,所以帐户
被冻结了,为了我的权益,他开了一张本票给我,让我先去本票裁定。但强制执行后,没有
薪资收入及财产,我去地检署提告后,地检署给了我不起诉书,也有说证据不足。
请问我应该提再议,还是用银行法29-1条,在重新提告。
之前再查询判决书检索系统时,有发现有另外两个人也被他开本票,本票金额都是几百万元
,但是他们不愿意一起跟我去检察署提告,因为他们害怕被报复,我可以不经过他们的同意
,向检察官表示他也向其他人借贷投资,请检察官调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