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7/5 因某商家骑楼铁钉露出,我的脚遭划伤
店家不予理会,故提告过失伤害
但当下无法知道要告谁(店家与楼委会与房东都再推托责任)
本来有询问相关法律背景人员,是可以不指定告诉人,可由警察调查在来将关系人提告
但笔录的时候,在警察的引导下,我变成只告商家(法人)
当下想说就算最后商家不起诉,我可以再提告他人
但警察的效率.....
就在过了五个月的最近才转交地检署,所以我怕离6个月追诉期也只差两个礼拜
等判决出来就已经过了6个月追诉期,理论上无法再提告了
问题:
所以我想问
目前我可以再告其他人吗? 我还可以告谁? 因划伤的地点很肇责归属模糊,骑楼可能算公
有地?
如果提告他人后,第一个告诉对象判决也出来,我也接受后,后续提告部分要怎处理?
分开告与一起告有差别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