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劳资] 公司被收购后希望被资遣

楼主: enterpirse (小嘉)   2020-10-30 19:20:53
你所引用的企业并购法第十六条与十七条
第 16 条
并购后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应于并购基准日三十日前,以书面
载明劳动条件通知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该受通知之劳工,应于受通
知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届期未为通知者,视为
同意留用。
留用劳工于并购前在消灭公司、让与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资,并购
后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应予以承认。
第 17 条
公司进行并购,未经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劳工,应由并购前之雇主终止劳
动契约,并依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或支付预告期间工资
,并依法发给劳工退休金或资遣费。
前项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经同意留用后,于并购基准日前因个人因素不
愿留用之情形。
基本上,旧雇主必须在生效日三十日前,要征得员工看是要留或不留
无论是被迫不留或自愿不留,旧雇主都必须循劳基法资遣模式对员工予以
资遣。
不过你的案子有点特殊
你提到的是“母公司”即将换人,那你的服务单位是“子公司”囉?
那么如果你的“雇主”仍旧是“子公司”,那么在公司法人资格没有变更的情形下
我认为并不构成企业并购法的必须资遣的要件。
以上参考
※ 引述《oper51110 (Jane)》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敝人服务的公司今年被收购(生效日还没到),母公司即将换人。
: 原本员工以为公司会依照劳基法或企业并购法在生效日前30天通知员工留任与否,或发给留任意愿书,
: 结果公司认为未涉及法人人格消灭,且没有劳动条件变更(至少目前没有,合并后会不会有什么变动不知道),没有必要通知,据说公司有向经济部去函以及跟劳工局确认过。
: 问题:
: 请问若我在合并后不愿意留人任,可否依据企业并购法第16、17条,通知公司并要求资遣与非自愿离职单?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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