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因为某户当初买到住家有瑕疵,告过前屋主且胜诉,因法院判定[无法居住],该户也任由
空着20多年没缴管理费也不维护。空屋欠缴管理费20年,只能依法追讨五年内金额,有发
存证信函,但表示不想缴交或只愿给三万当作和解金额。主委有在存证信函订期限催告,
对方说就算申请支付命令,他会以法院判决[不能居住]为由申请异议进入诉讼。
问题:
1.申请支付命令,应该以权状上的[通讯地址](新北地院)为主?或他说平常住台南,若设
定户籍地在台南,他提出异议我们就得去[台南地院]调解+诉讼?或是我们现在才订立规
约,以[士林地院]为诉讼地点还来的及吗?
2.要若过程中,他先把房子卖了(也许假买卖,或换人借名登记),之前的欠款都要不回?
3.他以法院判决,所以拒缴管理费,于法有据?或只是想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