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支付命令] 若对方异议,在何处做[调解]

楼主: MartinLK (XD)   2020-08-07 13:33:58
事实经过:
因为某户当初买到住家有瑕疵,告过前屋主且胜诉,因法院判定[无法居住],该户也任由
空着20多年没缴管理费也不维护。空屋欠缴管理费20年,只能依法追讨五年内金额,有发
存证信函,但表示不想缴交或只愿给三万当作和解金额。主委有在存证信函订期限催告,
对方说就算申请支付命令,他会以法院判决[不能居住]为由申请异议进入诉讼。
问题:
1.申请支付命令,应该以权状上的[通讯地址](新北地院)为主?或他说平常住台南,若设
定户籍地在台南,他提出异议我们就得去[台南地院]调解+诉讼?或是我们现在才订立规
约,以[士林地院]为诉讼地点还来的及吗?
2.要若过程中,他先把房子卖了(也许假买卖,或换人借名登记),之前的欠款都要不回?
3.他以法院判决,所以拒缴管理费,于法有据?或只是想协调?
作者: b01303099 (b01303099)   2020-08-08 20:46:00
支付命令管辖会受限于第1条,文义上住所优先。但或许可以思考看看14条
楼主: MartinLK (XD)   2020-08-09 07:08:00
请问是哪条法律?住所是指 权状上的地址为先吗?
作者: Yyyyyy   2020-08-09 10:58:00
权状通常是登记当下屋主的户籍地址 支付命令要用最新的不确定的话就别写 等法院补正通知书来再拿去户政查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8-09 20:04:00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所谓之“住所”系指民法第20条第1项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7年渝上字第2454号意旨参照)。司法实务对“住所”之认定,则通常是以户籍为主。 支付命令之声请,专属债务人为被告时,依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或第二十条规定有管辖权之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5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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