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买卖房屋中附赠物的问题

楼主: asstar (弯刀西郎)   2020-08-06 22:12:42
事实经过:
我在今年3月间与前屋主签约买房,当时有特别提及客厅冷气下方装潢处有漏水情形,
并于标的物现况说明书中注明该瑕疵,请求屋主修缮,其后屋主表示已处理完毕,再检查
的时候看到冷气下方装潢处确实没有水渍了,打开冷气一、二小时后也没有漏水情形,
于是在5月初完成交屋手续,在6月底入住,但是从7月中开始,在当初漏水的地方又开始
不断滴水,找了两位冷气师傅来看,师傅说是因为埋在装潢里面的室内机管线当初设计
有问题,导致冷媒、排水等流通不顺因此形成漏水,而在请求前屋主处理漏水问题时,
他主张冷气是附赠物,因此他不负处理义务。
问题:
想请问实务上,埋在装潢里面的冷气管线也是被当作单纯的附赠物处理吗?还是跟其他管
线造成的渗漏水一样可以要求前屋主负责?
另外我认为当初他所谓的处理完成,显然是只有找人来重新油漆盖掉水渍,这样他是否仍
有瑕疵修缮的责任?或者我现在还有其他能主张的权利吗?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08-07 10:14:00
如果只是冷气问题 建议找师傅评估 如果不贵就自己处理吧
楼主: asstar (弯刀西郎)   2020-08-07 10:28:00
是埋在装潢里面的冷气管线问题,如果要修的话必需拆装潢才能处理
作者: ilanese (坐听无弦曲)   2020-08-07 21:19:00
《民法》第 411 条:赠与之物或权利如有瑕疵,赠与人不负担保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者,对于受赠人因瑕疵所生之损害,负赔偿之义务。但冷气是否为赠与物?要看当初的契约怎么写?《民法》第 68 条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我的看法:依上述法条,冷气是主物,冷气管线是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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