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家里的房子都更,其中一项条文是:
双方互易对开之时价凭证,
其相关税费需依凭证金额,
由纳税义务人各自负担。
而这边的5%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是建商,
但是交屋时建商说那是地主要缴交,
不缴交就无法交屋,
我妈妈那时想说他们是大的建商,
感觉应该不会讲错,
所以就依照他们说的签了,
然后贷款缴交,
然后交屋清单上他们注明:
[验收无误,
所有契约及补充协议书依本交屋清单结算完成,
双方不再主张任何权益。]
后来知道依照法律应该不是我们缴的,
所以目前在进行官司
问题:
因为原本契约是建商缴缴营业税,
但是建商说因为签了交屋清单说双方不再主张任何权益,
请问,这张交屋清单可以更改原本契约的内容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