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租约从今年10月底开始,为期一年
住不到一个月就看到公告说管理费要调涨,调幅为14%
询问管理员得知9月初住户会议就决定要调涨了,
所以可以确定房东知情不报。
合约写法是:"管理费由承租人负担,每月xxxx元整" (未调涨价格)
问题:
目前初步蒐集资料得知 若载明由承租人负担管理费
则内政部公布的租赁定型化契约中建议加注:
“租赁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本费用增加者,
乙方就增加部分之金额,以负担百分之十为限;
如本费用减少者,乙方负担减少后之金额。”
如此可主张只需支付到调涨10%的金额
但我的租约中并没有加注这条
想请问我还有其他方法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