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 预售屋签约

楼主: TeacherFat (I'm TF)   2019-11-04 09:48:58
事实经过:
10/26
与代销开价并付订金,当天给我合约审阅。
10/28
代销回复我价钱OK 约定11/03签约
(这段期间在家核对内政部定型化契约)
11/03 签约日
我提出该合约与内政部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有不同的地方(八个地方不同),该建商代表承诺修改。
然而,其中交屋款仅不到1%,我要求提高,对消费者较有保障。但对方说交屋款5%部分不一定可以,而我回复,能到标准是最好,没有要再讨论。卖方说签约日可再延,这几天再给我回复。
问题:
1. 若签约条文没共识,我是否能全数拿回订金?
2. 若我想买,但困扰于交屋款过少,认为没保障,是否有相关法规能要求建商按照定型化契约走?还是建商可以说,那我不卖,订金退你。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ewings (火星人当研究生)   2019-11-04 11:04:00
依法,不能要求付定金后才提供合约审阅,所以交给建商的在法律上不能视为订金,如果消费者不接受合约内容,建商必须全数退还。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11-04 21:41:00
Q:审阅定型化契约内容前,消费者是否必须预先支付订金或类似名目之金钱?A:事业要求消费者必须先支付订金或类似名目之金钱,始得审阅定型化契约内容,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条号为第24条),依《公平交易法》第42条(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条号为第41条第1项)得处罚该事业。 《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华民国108年5月2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1080262183号公告修正 (中华民国108年11月1日生效))十三、验收第二项:双方验收时,卖方应提供验收单,如发现房屋有瑕疵,应载明于验收单上,由卖方限期完成修缮;买方并有权于自备款部分保留房地总价百分之五作为交屋保留款,于完成修缮并经双方复验合格后支付。 本件建商预售屋定型化契约违反《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十三、验收第二项,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2项,当然无效。就算不买,只要去检举,建商也会有事的。但建议还是要求建商修改啦!不然上法院很麻烦。 原PO遇到的都是常见的事情,多数建商是常态性地违法。贱商就是欠电,多电一电才会慢慢正常化。 个别磋商条款,照理是要用手写的,这个你就要小心了。有人认为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5条,个别磋商条款优先于定型化契约条款。有人则认为对该法条要“目的性限缩解释”,限于个别磋商条款比定型化契约条款更有利于消费者,始得适用该法条。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