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审阅定型化契约内容前,消费者是否必须预先支付订金或类似名目之金钱?A:事业要求消费者必须先支付订金或类似名目之金钱,始得审阅定型化契约内容,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条号为第24条),依《公平交易法》第42条(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条号为第41条第1项)得处罚该事业。 《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华民国108年5月2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1080262183号公告修正 (中华民国108年11月1日生效))十三、验收第二项:双方验收时,卖方应提供验收单,如发现房屋有瑕疵,应载明于验收单上,由卖方限期完成修缮;买方并有权于自备款部分保留房地总价百分之五作为交屋保留款,于完成修缮并经双方复验合格后支付。 本件建商预售屋定型化契约违反《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十三、验收第二项,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2项,当然无效。就算不买,只要去检举,建商也会有事的。但建议还是要求建商修改啦!不然上法院很麻烦。 原PO遇到的都是常见的事情,多数建商是常态性地违法。贱商就是欠电,多电一电才会慢慢正常化。 个别磋商条款,照理是要用手写的,这个你就要小心了。有人认为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5条,个别磋商条款优先于定型化契约条款。有人则认为对该法条要“目的性限缩解释”,限于个别磋商条款比定型化契约条款更有利于消费者,始得适用该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