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原本跟亲戚大叔共有一块农地,好不容易协议分割完成。
协议书上载明:地上物如不清除,一个月后归地主所有。
分割时,因为一些"大人的理由"导致没有办法在新的土地交界处,钉上界标。
原本我也很想土地鉴界,一次把事情弄清楚。
代书也帮忙居中斡旋,希望可以双方沟通,不要勉强土地鉴界,以免土地面宽减损。
基于人情,加上分割后差别就是一条35公尺长,路宽"应有"4公尺的直线道路。
即使不透过地政事务所,误差也很低。
P.S.大人的理由也不是什么大事情,就是我们双方的土地面宽会减损
(主要是亲戚大叔的那块),代书建议不要急着处理,等待土地重测,
现地指界就能避免。
问题:
我安排好施工日期以及工人,今天礼貌性通知亲戚大叔动工日期。
结果:亲戚大叔直接反悔,一开口就说没有土地鉴界,不准动工。
1.请问,土地鉴界是必要的程序吗?
*土地分割登记完成后已经超过一个月,基本上地上物已经算我的,只是不太想撕破脸,
还是尽量跟对方协商。
2.由于灌浆工程,需要借用对方50公分的土地拼组板模,如果不幸撕破脸,
该怎么"借用"这50公分的土地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周一上班日时会再跟当初帮忙斡旋的代书讨论,只是案件已经结束,自己要多准备一些,
代书已经相当尽责帮忙了!
先行感谢大家不吝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