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房客从2018年就开始欠租了,累绩到现在已经18个月,而且租约2018年底就到期了
,多次催讨无效本人于2019/4/16起诉,主张没有租赁关系对方是无权占有,一审
判决7/23下来我胜诉对方应该搬走。后来对方上诉理由是最近两三个月有支付租金所以
是不定期租约不是无权占有。原本我已经去申请假执行了,上周对方又申请提供担保
免为假执行,法院也核准。
问题:
1.请问台湾法律制度上诉是一定会受理的不论理由吗? 我认为都已经欠租18个月了,
他这两三个月付的租金是还前面的,那还有需要针对是不是不定期租约做辩论吗?
2.对方申请免为假执行的担保大约是四个月租金,针对假执行部分开庭时我问法官
是不是应该先确认二审开庭的时间才能衡量合理的担保金额,法官回答我四个月
的租金已经很合理(一副不管你说什么我已经决定要核准对方的申请),还说二审时间
没办法答复,半年或一年都说不准。请问法院到底如何衡量担保金,还是只要对方提出
申请就一定会核准呢?竟然有时间针对假执行开庭,为什么不直接开二审把根本
问题解决呢?
3.请问现阶段我只能等待二审开庭吗?
题外话:台湾法律让人感觉只要懂法律的人就能合法的拖延时间(对方没钱付房租,
却有钱请律师)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