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约定书的效力

楼主: cc50   2019-10-27 12:09:22
事实经过:
X生前写下一约定书,
一、A放弃X的遗产特留份 (X为A和B之被继承人)
二、B给A每个月一万元持续20年,
该约定书有三人签署盖章,但完全没提到任何违反约定之裁罚或约束。
问题:
1. 该约定算是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吗? 或只是一般意愿书而已。
2. B于签署盖章后反悔,不给A钱,不在乎A是否去主张特留份。
A若自己放弃X的遗产特留份,能透过法律途径向B追讨钱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Yyyyyy   2019-10-27 12:17:00
X应该是被继承人吧(从语意来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27 12:22:00
生前写的一律无效,废纸一张。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9-10-27 12:27:00
被继承人是死者,继承人是还活着的人;另外,继承要有死亡做前提,所以那些约定是无效的,你知道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27 12:46:00
这张废纸就不要管他了。现在要处理的是:有无遗嘱、遗嘱有没有效。大部分遗嘱,都无效又是一张废纸。请看张荣发遗嘱,还有长荣集团法务长见证,一样是废纸
楼主: cc50   2019-10-27 13:54:00
感谢各位解惑。所以该约定并非遗嘱,不能对于还没有的权利进行抛弃或约定,所以约定书无效囉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27 15:35:00
人死了,两方重新在上面签名压日期,最好有见证就有效。但问这没啥用,重点是遗嘱,没听懂就算了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10-27 18:01:00
被继承人X死后,如果A与B重行协议的话,就有效了。依46年台上字第1068号(旧)判例,这种生前协议如何分配被继承人之财产的契约,都是违反民法第72条公序良俗而无效。 要深入分析的话,就是法律行为之一般生效要件里的标的(法律行为之内容)须妥当(不违反民法第72条、第74条)。本件就是行律行为之标的不妥当,所以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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