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issis (kissis)
2019-10-14 17:19:49事实经过:
关于刑法的追诉时效 有一疑问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告诉乃论罪刑:6个月
例如:A于108年1月1日发现B有犯罪的事实
问题:
若6个月为追诉时效,是否表示A于108年7月2日后无法提出告诉?
但是法院(或检察官?)要如何知道A是于1月1日发现B有犯罪的事实?
这日期的举证是该由A举出还是B举出呢?
因爬文找不到相关资讯 希望大家能帮忙厘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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