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imstar (又要开始念英文喽!!)
2019-07-17 23:22:16事实经过:
原PO是被告之一,原告诉被告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无权占有住宅大厦的法定停车位,
原告和被告(我)都是区分所有权人之一。(事实经过简单带过,因为不是问题重点)
问题:
因我本人即将于下周出国工作3~5年,期间虽会回台,但处理诉讼案还是不方便,
原本想委托律师,但其他被告均没有要请,并力劝我这案子太简单,经咨询一位
退休律师朋友亦说这案子太简单,他帮我拟答辩状即可。
大家的说法都是,我们可以提出有法律效益的分管协议,
均有叙明停车位各区分所有权人如何使用,原告仅是不承认这分管协议。
退休律师朋友已经直接帮我们拟好答辩状,请我按照程序送正本予法院、缮本予被告
和留存一份,请我安心出国,“只要答辩状送出,不需要出席即将召开之调解庭
以及之后的出庭,等判决即可,如果事情复杂了,再请也不迟”。
但我心里一直不踏实,虽说也是确定无法出席调解庭以及之后出庭,但我难道不需跟
法院请假吗?
退休律师朋友说完全不必,法官也不想看到我@@。
在此再询问各位专业人士这样处理是否妥适?
非常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