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lphinus (Delphinus)
2019-07-07 08:54:30事实经过:公司同事(香港人)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实言论公然侮辱与毁谤,
导至公司主管、同事与他的客户等人,因不实言论而对我误解。
问题:目前法律对大陆地区发生的事台湾可以告吗?我的身分是台湾人。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wim1990 (ADLAO)
2019-07-07 09:07:00刑法第3.4.5条 供参
楼主:
delphinus (Delphinus)
2019-07-07 09:47:00目前法津是包括的?那我直接拿截图当证据到台湾警察局即可?
作者:
wim1990 (ADLAO)
2019-07-07 10:24:00鹅...他发生地暨不在台湾 又非刑法第5条规定的其中之一你用中华民国的法 去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的事?
传统见解,大陆地区为中华民国领域,依然适用我国刑法,可以告,但问题是你又抓不到人
作者: Conete (Conete Wei) 2019-07-08 01:29:00
请问,香港地区也适用我国刑法吗?假设知道对方有时会来台湾
没有就公然侮辱罪来说所以才说,生意在大陆,二奶在港澳。但香港也不是一体不适用,还要看有没有我国刑法第五条之罪,或是三年以上的
楼主:
delphinus (Delphinus)
2019-07-08 12:08:00他是会来台湾的。告他只希望让他知道,别以为他身分特殊,就可以如此羞辱毁谤台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