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在现租地已经租三年半,
第一次的签约是自105年3月至107年2月,
107年续签时,直接在旧合约上注记"今后每次续签两年,
其后亦同"字样加双方签名。
2.那时有跟房东问到若要提前解约该怎么办,他是说提前一个月告知就好。
(这部分小弟已经知道不能只是口头承诺)
3.最近因为某些因素必须要搬迁,跟房东提前解约,
已经在六月中时在LINE提出租至七月底,
他也回应"好"。但两周后房东提出需要扣一个月押金作为空租期补偿。
回家检视一下当初签订的合约(书局常见的红白约),发现:
a.签订的合约没勾选得或不得提前解约
b.该条没规定提前解约是否要付出违约金
如截图:
https://i.imgur.com/YAUaT8I.jpg
合约仅有在关于"承租人遗留物处理"的部分有提到处理费用可由担保金扣除,
其余条款均于无提到违约赔偿或者是扣除担保金的部分。
问题:
因此想请问
1.这样的合约情况是否能够主张提前解约?
2.房东扣除一个月押金作为赔偿的主张是否合乎契约及现行法规?
3.我是否能够主张因为合约没规范违约金,因此不能由押金扣除此部分?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下次跟房东签约时候,会更小心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