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友人在板桥租了一间套房,租约期限到明年的三月
结果房东以这月超过付款日没给,说要结束合约
但实际上是房东有问什么时候交,友人说今天处理
而他也真的汇款了,但房东却在隔天还是说他违约
之后房东就发存证信函,限他三天内搬走
但是他临时找不到房子
就在第三天过后,房东强行将他的东西全部拿出来
并且造成他有些东西遗失
问题:
请问房东这样子做有无刑事责任
因为房东说他有存证信函限他三天内搬走
三天之后没搬走就由他处理,他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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