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07年4月发生车祸后,
对方坚持不赔偿、不申请鉴定。
在初判表为我方0肇责的情况下,
我递状至简易庭进行小额诉讼。
在调解庭后,
法官有要求说明的事项已经写陈报状交到法院。
今天再度收到法院来函表示受损的自小客车车主并非我,
要求我七日内补正说明以我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因为这台车是登记在爸爸的名下,
但我是主要驾驶人,
这台车几乎就是只有我在开。
问题:
1. 这部分应该到户政申请证明我们是父女关系的文件吗?
2. 因为目前我们在不同的户籍地,申请我自己的户口誊本可以吗?
3. 如果说明我为主要驾驶人,在毁损父亲车辆的情况下,因车祸造成车体毁损,本有修
缮
之义务是可以的吗?
4. 还是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像是要求父亲写委托书之类的?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