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上诉时可否任意更改一审的标的物现值

楼主: AIRURU (卤肉羞)   2019-03-10 21:45:23
事实经过:
伯母为原告提出裁判分割
诉求与她哥哥平分她父亲留下的田地
法院已判决田地分割为两等份
问题:
他哥哥上诉提出很扯的理由
表示50年前他爷爷过世时
嘱咐说田地平分给儿子和孙子
只是当时他哥哥未成年先全部登记在爸爸身上
所以他哥哥的主张是根据50年前的事?
他应该拿1/2+1/4=3/4
主要问题为诉状写的标的物价格不对
但是法院好像受理了(收到诉状)
这样是正常的吗???
例如一开始提出诉讼时公告现值为N
一审判决下来时现值为0.9N
但是诉状上的金额为0.03N
0.03N好像是50年前的价值
所以二审的诉讼费比一审还少很多
伯母是不是可以和法院反应
1.诉状金额与一审不同
2.二审审判费不正确
要求退回上诉呢?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3-10 21:47:00
顶多也是法官命他补缴裁判费而已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3-10 23:30:00
民诉 255 446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3-11 18:04:00
补充诉讼标的也就是那块地的价额是恒定的,也就是那块田值多少钱,以起诉时为准,又不是橡皮人没办法伸缩自如,所以对造会收到补缴裁判费的裁定,不缴就驳回了。至于对造主张比例比较大,因分割共有物以原告所受利益为标准,故属于扩张诉讼标的,要多收裁判费,以上两个都是法院跟对造的关系,对造不服自己去抗告。你能做的是准备程序时,不同意诉之变更追加,看看法官怎裁;另外,实体就是主张没有证据证明等等
楼主: AIRURU (卤肉羞)   2019-03-16 18:31:00
感谢几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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