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因为我们公司是每个月的10日发薪,但这个月因为遇到过年的关系,我本来以
为公司会先给我本薪,然后将加班费/请假扣的薪算到下周,结果公司就直接一封mail来
说这个月要延到过年后的上班日才要发放。
问题:请问劳基法有规定发薪日遇假日应提前发放吗?查了一下好像是说如果要延后发放
必须取得劳资双方同意(也就是要全部员工同意才能这样做?)所以这样子其实也是违法
吗?因为周三才寄信,现在检举是不是也没用,一定会被延后呢......另外检举到底是不
是匿名的也很让我担心,虽然很气但又怕丢掉工作,不知道是不是该乖乖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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