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 七月在澎湖发生车祸,机车迎面对撞,双方都有受伤(双方对车祸导致原因认知不同)
2. 在跟警察局提过失伤害前,双方有面对面谈一次,然而对方心理认知自己0责,
所以面谈不欢而散,互告对方过失伤害。
3. 我是台北人在澎湖上班,身分证户籍挂澎湖;
对方台北人在台北上班,因为一年会去澎湖一个月,身分证户籍也挂澎湖。
4. 车祸后我就在台北养伤,跟家人同住直到现在。
问题:
今日我妈给我一张澎湖地检署来的刑事传票,报到日:12/25 xx时xx分,
地点澎湖地方检察署。
我的问题是,因为车祸后我一直在台北,是否可申请在台北报到,
或是因行动不变请假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