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各位版大好,小弟租了一间套房 租约为一个月5000 押金10000
租约是107/08/31- 108/08/30 签署日期为107/06/30
当初是赶在今年暑假实习前找的,因为是去外县市实习
房东人也很阿莎力的帮我留了两个月(不收房租)
然后实习结束后于107/9/2号入住
但是住进来发现自己不太能接受环境,我住的地方属于透天分租套房
有5000/6000房型,我的是5000的。
住进来发现我的窗户根本不通风也不透光
而且窗户外还是隔壁邻居家浇花的地方 (代表偶尔会有人走来走去 囧)
让我感觉超没隐私,也顺便观察2.3楼其他同房型的房间格局,
它们的采光通风都是好的,让我萌生想要重新寻找租房的冲动。
问题:
小弟有上网爬一下文,有听说租屋新法是提早解约最多扣一个月
小弟知道自己白目理亏在先,房东夫妇对我的态度也很好,更是帮我留了两个月
所以小弟也满对不起人家的 所以被扣一个月也是合情合理
但是刚刚看了一下我签的租约第九条(不知道是不是这条?)
好像是写扣两个月租金的样子(等同押金?)
https://imgur.com/a/ey171Bd
请问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这样修改过的契约算数吗 还是不算呢
小弟希望可以和平解决QQ
因为这是小弟人生第一次在外租房,所以很多东西没有注意到
请各位大大协助小弟 小弟日后租房一定会再三看过 感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