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存证信函副本收件人有效力吗?

楼主: scr950 (可以买)   2018-05-20 13:11:02
事实经过:
本人与前雇主的纠纷,因为离职后我不想再帮忙前雇主有关工作上的事务
经几个月仅用LINE连系后,除对方有简易工作我可以用LINE简单指导他以外
其余较为困难的部分一律已读不回,数个月后对方开始有报复行为
目前对方寄来存证信函,且内含不实指控
我要以存证信函回复,所以有以下两点需要各位专业的帮忙
对方共有A'B两人,皆为关系人,寄送内容都一样,但寄送地址不一样
因为前雇主公司登记在甲地,但实际营运在乙地
而公司代表人并且是这次寄送存证信函的寄送人为A
另一人为他弟弟B,也同样在公司工作,且有与我联系
联系内容有内含疑似恐吓字眼
问题:
1.因此我在回复存证信函时可以:
收件人 A
地址 甲地
副本收件人 B
地址 乙地
这样填写吗? 副本收件人会不会无存证效力?
因为我收寻网络,有人提到副本收件人只是通知而已?
但没有说效力是否同收件人,所以我会有此担心
而寄送时内容都一样:
正本A +副本本人+邮局副本 > 寄往甲地
副本收件人B +副本本人+邮局副本 > 寄往乙地
共6份这样对吗?
2.还是要改成寄送两份存证信函,内容开头稍有不同
第一份
收件人 A
地址 甲地
内容:
收件人: 某A 以下简称甲
此案关系人: 某B 以下简称乙
回复内容123......
第二份
收件人 B
地址 乙地
收件人: 某B 以下简称乙
此案指控人: 某A 以下简称甲
回复内容123......
(内容同第一份)
备注:
此函回复主要简单说内容不实外
另外这几个月来联络本人的都是B,相关证据都是与B有关
但寄函来的却是A
我怕对方故意用这种方式,让我手上的证据无法发挥效力
因此我要通知A,有关B的所作所为A皆知情,以及我与B对话内容
A皆知情
到时对方如真走上法庭时,我希望以此函当证据
A不可以推托联络的人是B,所以他不清楚
遇到这种小弟也很无奈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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