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一月二十三日被告知要资遣 公司方面表示可以选择26日或是31日走人
因为请25 26日谋职假的缘故 在24日就离开公司 当日已做工作交接 东西收好后 要谈资遣费时才被告知选择26日离开公司属于自愿提前被资遣 并要我签署自愿提前被资遣同意书
并且这时才告知若是选择1/31离职 二月一日以及二月二日算是免费送给我工资 这样有符合
请问我签署的这份自愿提前被资遣书是有法律效用的吗? 司方用这种资讯不明确的方式是?
当下因为小弟还是新鲜人没有警戒心所以没有录音 这样上劳工局调解是不是不容易成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