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对原契约做修改的协议书之效力问题

楼主: chandler0831 (bing a ling)   2018-02-27 23:04:00
事实经过:
之前因为公司需要派遣我到日本工作,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合约书,
合约Title:“出向合约书”
出向期间:“民国102年2月1日至民国104年1月31日”
且文中有规定,出向结束回国后需在公司继续服务的时间:
以我的状况为例:
出向期间 大于等于24个月 小于30个月 回国需继续服务30个月
出向期间 大于等于30个月 小于36个月 回国需继续服务36个月
若没有履行满服务期间,则“须赔偿依违约当时之月薪全薪x为履行服务期间月数”
==
后来在103年的时后,因为公司希望我能够出向到104年12月31日,
所以后来有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内容是:
缘乙方(我)接受甲方(公司)出向至日本总公司,双方并签订 海外服务协议书
(以下简称“原协议”),令双方协议变更合约内容如下:
原协议出向期间自民国104年1月31日止,今甲乙双方合意原协议期间延期至
民国104年12月31日终止。
原协议书其余条件内容不变。
==
问题:
后来签的那份延长的协议书,他文中所写的原协议是“海外服务协议书”,
但是我没跟公司签过海外服务协议书,当初为了出向签的是“出向合约书”。
请问这样的话,那份延长的协议书有效力吗?
我想主张依照那份协议内容来看,欲修改的是海外服务协议书(事实上不存在),
而原本出向合约书并未被因此修改,所以我只要继续服务满30个月就没有违约了,
不知可行吗?
公司会不会主张说虽然有笔误,但是我确实在日本出向到民国104年12月31日
才返国回到原职务,显示我是明显了解该协议书是为了延长出向合约书中的
出向期间并且同意签名,所以仍应履行服务满36个月的义务呢?
PS.因为主要问题点在于合约的效力分类就选其他了,如果不妥的话还请指正。
发文前有用关键字找合约/契约+修改,合约/契约+变更,合约/契约+修订
不过没有看到类似的文章,所以发一篇文来请教各位大大。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楼主: chandler0831 (bing a ling)   2018-02-28 00:00:00
嗯嗯...因为之前有印象说在解释契约内容时不应拘泥文字,应以其意涵为主,只是Title写得完全不一样感觉真的有点离谱,呵..我也希望公司主动资遣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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