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公司老板协助中资公司规避审查

楼主: k2345678 (欧海)   2018-02-12 02:43:50
各位先进大家好,以下是帮家人代po,还请高人帮忙解惑,谢谢。
事实经过:
小弟的家人去年中被一间公司(北部)录取,进去后才知道该公司属于中资(总公司跟大多数
的分公司都在中国,员工超过90%都在中国),但每个月的薪资条上显示的公司(药厂)名字
,跟录取公司的名字不一样,后来发现为了规避陆资审查,中资公司的老板跟该药厂的老
板就签一份合作的合约,药厂老板的办公室的每个月租金+管理费(全额)、水电费
、办公室设备等等都能向中资公司报帐,而药厂的办公室也是约在一年多以前成立,所以
药厂老板也需要资金,这份合作刚好可以让他省掉每个月一大笔的办公室租金及办公室
设备成本。
问题:
请问该药厂老板为了获得金援,将中资公司的员工登记在药厂的公司以发薪水和保劳健
保,让中资公司在台设办公室时得以规避经济部的审查,是否犯了:
1.刑法214条伪造文书罪(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2.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等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
、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
投资行为。”因此,陆资来台从事投资活动是采许可制,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
区从事投资及经营业务。
再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3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30%或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者,也属该办法所定义的陆资。)
目前情况:
因为药厂老板仗着自己让中资公司的员工得以顺利保劳健保,故在办公室搞差别待遇(药厂
员工/中资公司员工),小弟的家人和她的多名同事也已先后离职,正讨论是否要告发药厂
老板,但又碍于入职第一天时,签的合约中有一条是保密义务(乙方同意对甲方各种相关之
技术、产品、规格、行销计划、人事及财务资料、客户名单、策略规划等(不论系甲方、
甲方之其他职员或乙方所开发及撰拟),祇要经甲方依职员工作规则或其他规定将其定为
营业秘密,乙方即应确实加以遵守。)
若到地检署告发药厂老板帮助中资公司规避经济部审查而犯了 1.伪造文书罪 2.违反两岸
人民关系条例,但拿出相关文件佐证(ex:跟中国公司请款报帐单)后,是否会被
药厂老板用合约的保密义务反咬提告?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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