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目前遇到以下问题,亟需解决请求帮忙
A因为18岁前犯刑事案件而执行并假释出狱,但于保护管束期满后(也满18)另犯重罪
(后案),起先法院判该罪为累犯,但经A上诉后,最高法院认为后案于高等法院确定
时间,已经符合少事法83-1规定之三年,故视为未曾受各该宣告,而无累犯之适用。
譬如:A于96年保护管束期满,刑已执行完毕,故高等法院依47条判以后案为累犯;
但最高院认为,高院判决已经在99年6月,已过少事83-1规定之三年,
故视为未曾受各该宣告,而无累犯之适用
问题:
我的问题是
1.这个少事83-1视为未曾受各该宣告 应该怎么理解他? 等于没犯过罪吗??
2.以该最高法院判决观之,内容言之无累犯之适用,
那么A后案重罪到底是初犯还是再犯???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