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买卖土地纠纷:
前些日子台中市台湾*屋,一名仲介帮我们居中仲介下购得一块临路朝北40坪角地土地,土地前面临路面宽六米,右侧东边有一条8米计划道路(为还未征收开发),仲介标榜可以建造6米宽的房子。于是我跟太太喜欢下,并在合约书当中增订一条,“如果无法建造房子,此合约无效”,双方就购买了这个土地。现在放于“存保帐户”内也有总价3成款项。
在办理过户期间,经过三名建筑师规划下,认为此地无法建造6米宽的房子,这地算是块“畸零地”,总共有两面临路都要内缩4米,外加后院要内缩3米。不到10多坪合法建物,经过三位建筑师规划,说是临路面宽只能勉强建造3米。一名建筑师建议,问我们过户了没,希望我们主张之土地有瑕疵。询问后代书说,还在办理过户期间,还没过户。
于是跟仲介协商,希望在土地未过户下,主张让购地合约不成立。因为本人认为有欺瞒之行为。仲介亦未告知东侧需内缩4米,只标榜能建6米宽的房子。
而地主只是强调,合同签约了不能退订。仲介方也只是无奈地叫我们走上“法院调解”,仲介方要我们支付$5000的调解费用。
想请问懂得法律的朋友们,
第一点、本合约是否有机会胜算解除退订?
第二点、“仲裁费用”是否之后可以要求,及衍生后面的费用可要求土地卖方支付?
第三点、仲介部分是否可要求费用赔偿?(因为仲介应该告知,本土地建造房子有瑕疵,因查证而未查证,应告知而未告知)。
问题: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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