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关于公司倒闭的员工权益

楼主: dc47dc (嗨)   2017-08-03 20:58:20
事实经过:
本人于民国105年五月四日至诊所上班
接下来由于该点生意不佳
转而前往新北另外一个地区
并且更改公司名称及公司统一编号且年资照算
新诊所于105年11/5号开幕
就在日前106年7/27老板告知
公司经营困难,将要结束营业
预估将在9/30结束
直到今日8/3告知员工离职后
将没有任何资遣费
并且将没有任何的休假可以休了
原先是打算好聚好散想不到变成这样
而老板将在台中开幕新的据点
并且早在七月初就已经在规划了
问题:
请教各位高手乡民两点
1. 这样的情况下不发资遣费是否合理?
2. 接下来的特休及一般休假是否也可以请?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03 23:31:00
要发资遣费,特休可休不然折现,劳工局申诉吧
作者: neverseveral (快意的风)   2017-08-04 04:07:00
直接打去劳工局申诉就好,他们会协助
作者: MELOEX (MELO)   2017-08-04 11:24:00
跟刑事提告一样 你不用烦恼罪名法条 只需要向相关单位陈述事实
作者: shine1993090 (shine)   2017-08-04 13:09:00
依原po提供之资讯资方资遣之原因符合劳基法之规定,然仍应给付资遣费(劳基法17条),计算方法参考条例。向劳工局申诉固然必要,但绝对不会是最上策,毕竟劳工局为行政机关仅能就资方有无违法行政规定认定,关于资遣费不给付充其量发文双方开劳资调解会,除非调解成功,否则不生任何私法上权利义务,是以,若要积极保障个人权益建议准备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给付,若程序过于繁琐复杂,法扶会亦有劳资专案可提供义务律师协助。劳工局仅就行政规定之罚则有强制力,例如资方不给予劳方特休假,劳工局就其开罚之罚锾有声请强制执行力,然而资遣费乃资方与劳方 私法上权利义务之纷争,须透过司法机关来请求,而劳工局之调解书之效力如同法院之确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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