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8月透过房仲购入约20年中古屋,现况说明书有关是否渗漏水卖方勾否
买卖契约有加注"本标的物依卖方告知确无漏水情形,自交屋起半年内如有漏水,
由卖方负责修缮,若因买方整修而导致者,不在此限。"
105年10月交屋 没有重新装潢
105年11月一次雨天发现气密窗沿有漏水情形请仲介告知卖方
卖方说窗户漏水属正常现象不想负责,但是由仲介劝说后还是派人打硅利康修复
之后下雨还是有些许渗漏但因没有漏到室内所以不想再追究
这个礼拜海棠台风发现迎风面墙壁有渗漏水情形
导致墙面油漆起泡剥落 漏水至地面造成积水
再次请仲介告知卖方 卖方起初连电话都不接
后来联络上了直接回绝说因已经卖出满六个月不负责不处理
请问这种情形是否还是可以依民法第365条请求赔偿?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