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买卖纠纷,有到消保官申请调解,消保官说中间卖家有要告法院再行动。
在请消保官调解之前,就有要归还物品,已付款的没有收回意思,但卖家不肯,坚辞要现金。事后一个礼拜才说物品是店员私下偷卖的,加上店员送给家母的小物都是偷的,所以要告家母。
因为买卖都是经过店员,店员在家母不付款后,说她是拿她薪水先垫付的,家母不付钱,所以要告家母侵占她的薪水。但当初也没请店员代付款。
但店员说因为家母不履行买卖的关系,已被老板开除,但没老板联络方式,所以提告家母还是由这位前店员转达。
问题:
卖家老板,因为都是口述,没录音,但和卖家店员有line通话纪录,但就是要告家母的罪名买赃物,和侵占店员薪水,但当初购买只有写金额和签名,口头说分期还而已。
所以这些罪名能成立吗?小弟有什么可以保护家母的措施。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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