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众们好,
小妹最近遇上一件租屋纠纷,
于是上来请教看看是否有解决之道,
预先感谢各位的拨冗观看~
事实经过:
由于目前的租屋处合约已于今年的12月初到期(10号起算)。因此我大概11月底就陆续有
在看房,而开始看房时亦有询问房东是否要另签新约or期满搬走,但房东并未给予正面回
覆,所以后来我就预先付了这个月的房租(因此租期这时应延长到1/10)
后来我在这周找到了房子,也已经准备好要搬,而离1/10还有一段时间,因此我就想先告
知房东一声,让他可以带新房客来看房。殊不知,这时就产生了问题。
问题:
当初签约时,房东有请我手写加上一条“搬离前须提前两个月告知,否则会扣押金”。但
时至今日我已忘记orz,这确实是我的疏忽。但我在意的点是,若该份合约(效力到12/10
的合约)已经到期,上面的条约是否就可无须遵守呢?还是说,因为有这个条款在先,所
以不论是否有签新约,都还是应该要提前两个月告知呢?再者,有无可能因为我缴了12月
房租,就代表着契约效力延长到1/10,所以同样要受该契约条款规范?
问题大致上是这样,
再烦板上各位高人协助解答~
其实我本来也是想说算了押金就给他扣,
但因为房东又要求我要在契约上加一条:押金是我自愿被扣的。
实在是有点不爽这件事...
因此想询问看看能否连押金都一起讨回来...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