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月底左右在PTT征求礼券,谈妥后请人汇款,但没收到且卖家未有回应,于二月中报警。
今天收到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传票,说12月有调解与准备程序。
此案件告诉人有7人,我是其中之一。
通知书上说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到准备庭,倘不到庭又想表达意见者得递状或写信到法院。
问题:
1.是否能要求被诈骗的钱以外的赔偿?(如交通/时间成本、精神损失等)
2.若调解程序中有谈妥金额问题,是否就等于和解,之后程序就都没了?对方会有前科吗?
3.若只出席一个的话,调解与准备程序哪个较重要? 不能出席是否要请假?
4.刑附民要在哪个程序中提出?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