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父母在一个月内接连因病过世,虽然父母在过世前约一个月,有找来我及弟及姐共三人交代遗产的分配,
当场大家都同意分配方法,两间房子我及弟各一间,其余不动产及财产等皆平均分配,
父母过世后姐反侮,闹了一阵子,最后全部财产都登记为公同共有,最近姐提出遗产分割之诉,
提出方案为两间房屋鉴价后补偿她1/3的特分后归我及弟所有,其余不动产及财产皆分别共别 各1/3
我方方案则为全部遗产皆分别共有 各1/3。
问题:
我方不同意原告的方案,还是坚持全部遗产分别共有各1/3,而法官表示其余不动产及财产 双方无争议就
各自分别共有1/3,但两间房屋则依原告所提 先行鉴价后再开庭协商处理方案 也表示若协商不成则
将拍卖,而我方也提出将其中一间空屋(40坪)公寓给原告居住,而我及弟居住在另间32坪的房子
(大楼)里且互相补偿对方租金,而原告律师不同意,
整场下来被法官一直洗脸
1、
我方:原告取得分别共有的1/3后,可自由买卖 或日后也能提共有物分割之诉所以并未侵害对方权利。
法官:持分1/3价格低不好卖且原告不同意,而日后再提共有物分割之诉则讼诉不经济且拖长时间 两败俱伤
2、
我方:将40坪空屋让与原告居住且互相补偿租金
法官:这也要原告同意才行 而原告不同意
我的问题是
因继承造成的公同共有财产,除非双方同意,不是需先依民法1164条处理,变更为
分别共有后 才能进行&823的共有物分割,开庭前所查到的资讯也大致是如此 就如下连结:
http://lawyerwong.blogspot.tw/2011/10/blog-post_31.html
所以法官这样处理,各位认为ok吗?我方有其它可以着力的地方吗?
其实会想 先全部分别共有 各1/3,是因为我方现金不多且老婆目前又怀孕还有祖先牌位的问题。
真拍卖了,房事会成一大问题,想先缓一缓。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