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之前在某社团法人协会的分支机构工作,
这个分支机构实际上类似加盟补习班,
但总部方面不知道为什么,
当年并不是向教育部登记,而是以社团法人名义在内政部登记,
因此除了不能公然挂牌招生外,
对外似乎还用类似读书会的说词来规避地方教室是加盟补习班的事实。
学费也以教材费的名义规避,学生学习的教材都是直接向另外设置的营业部门购买,
教室方面规避了商业行为,大概也不用课税。
然后工作也没有薪资条、打卡单、健保。
针对这点我曾在请雇主签员工职务证明时说这样感觉像在做黑工,只换来对方淡淡一句
“我们这性质有点不一样”。
员工职务证明上要盖章时,雇主也没有大章或发票章之类能代表教室的章,只有盖私章处
理。教室里唯一能证明单位身分的,大概只有挂在门口,上面注明机构名称、主管机关审
查编号等资讯的匾额。
前阵子申办自然人凭证后,才发现从我到职以来,雇主从未提缴6%劳退金到我个人专户。
我便去劳工局做劳工咨询,但帮我咨询的人反而看着我准备的投保明细一直质问我为什么
劳保要去保职业工会?
就算已说明我工作的地方员工未满5人,还是一直绕着我不该去职业工会、职业工会是给
自营业参加的话题打转。
看着我给的劳退金资料,则指着我以前在银楼工作的雇提收益说有提缴,然后才发现他自
己看错…
后来还是在我强硬要求下才去帮我查所工作的单位是否适用劳基法,虽然回复是有,但在
那种情况下其他准备好的问题根本也无法好好询问,只好来问神通广大的版友们了。
问题:
想请问对这种名义上规避了商业行为的补习班,员工是否还有办法追讨健保与6%劳退金的
权益?(劳保姑且不论,因员工人数未满5人)
又就业保险法里提到,受雇于依法免办登记且无核定课税,或依法免办登记且无统一发票
购票证的老板所雇用的员工,不能参加就业保险。其中是否也包含我工作的单位?
社团法人分支机构有主管机关的审查编号能算依法登记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