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问题] 请问楼梯间鞋柜问题

楼主: hoder (超级野菜人)   2016-09-23 11:36:33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Nv9muF8 ]
作者: hoder (超级野菜人)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请问楼梯间鞋柜问题
时间: Fri Sep 23 11:06:27 2016
看到一篇旧闻感到疑惑 还请各位前辈指导
鞋柜非“杂物” 放楼梯间裁罚撤销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
大楼住户在门外摆放鞋柜算不算“杂物”?桃园陈姓男子在门口放鞋柜,市府认为是“杂
物”,开罚四万元。法官认为把鞋柜列“杂物”是过度引申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规定,矫
枉过正,以裁罚无理,判决撤销。
桃园市政府都市发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楼梯间本来就应该净空,且事故
发生难以预测,如其他住户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负?收到判决书后
会考虑是否上诉。
桃园地院法官钱建荣表示,把大楼住户每家必备的鞋柜视为“杂物”,非社会所能接受,
裁罚应该更严谨。
“楼梯间最好什么东西都别放!”桃园市消防局提出建议,因可能影响安全和逃生动线,
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环。
消防局副局长龙荣森表示,鞋柜等物放在家门口,万一着火,等于丧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
,居家动线应好好规划,例如厨房到卧室、客厅到厕所,尽量保持直线畅通,减少拐弯次
数。
桃园地院调查,陈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区住处门口楼梯间摆放鞋柜,被管委会要求移除;
他没照做,管委会报请市府处理,市府去年一月现场勘察后,以他堆放杂物裁罚四万元。
陈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柜,没影响卫生和邻居通行,管委会把“鞋垫”都列
为杂物,市府也采纳,很不合理,诉请撤销。
法院审理时,市府表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住户不得在楼梯间、共同走廊堆置杂物,
这是基于维护公共安全,陈男在楼梯间摆鞋柜,已违反规定,可能影响公安,裁罚有理。
法官根据举发照片,以陈姓男子在门外紧贴墙壁竖立摆放鞋柜,没影响动线,所有鞋子都
收纳在鞋柜,未零乱散置,虽楼梯间属公共走廊空间,但鞋柜并非如栅栏、门扇或私设路
障会影响逃生通道,且社区管委会公告是以“阻碍逃生”为主,市府的裁罚有过度引申和
误解法令,判市府败诉。
但是 内政部网站说 :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48&p=6&f=6
(二) 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住户不得于私设通路、防火间隔、防火巷
弄、开放空间、退缩空地、楼梯间、共同走廊、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设置栅栏
、门扇或营业使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巷道妨碍出入。住户如果
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之规定,占用楼梯间、走廊通道放杂物或鞋柜,可以按下列方法处
理:
1、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得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出面制止或按规
约处理,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理。
2、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9条第1项第4款,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4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缓,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届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

3、若住户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经依第49条第1项第1款至第4款规定处以罚锾后,仍
不改善或续犯者。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促请其改善,于3个月内仍未改善者,管理
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住户如为区分
所有权人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命区分所
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于判决确定后3个月内不自行出让并
完成移转登记手续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声请法院拍卖之。
4、如果住户在火警发生时,堆放杂物或鞋柜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险于他人的生命、
身体或健康者,依据〈刑法〉第189条之2第1项后段规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厦
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险于他人生命、身体或健康者亦同”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好意思 我已经搞不清楚楼梯间到底能不能放鞋柜了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5-09-23 11:18:00
消防局跟都发会认为不行,但是法官认为可以
楼主: hoder (超级野菜人)   2015-09-23 11:26:00
所以我迷惑囉
作者: ls4444 (哈利波蔡)   2016-09-23 11:42:00
公共的地方放私人物品你觉得呢? 不过台湾的法官麻.......
楼主: hoder (超级野菜人)   2016-09-23 11:48:00
作者: hiimjack (凤梨田ㄈㄓ)   2016-09-23 12:37:00
钱建荣不是关厂工人案那个法官吗
作者: pk0943 (.)   2016-09-23 12:38:00
被告机关有上诉,还没判决确定喔
作者: MELOEX (MELO)   2016-09-23 14:07:00
判决不是判例 这个法官说可以是这个法官这件案子的事情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23 14:08:00
这位法官独门见解很多,看看就好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3 19:42:00
问一下如果最高法院有判例,下级法官可以另外判吗?因为法官不是有独立审判权??我不是只这件事,刚好提到判例,所以询问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23 19:47:00
可以啊,但上诉有被撤销废弃风险而已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3 19:52:00
所以判例比较有约束力,判决没有就是了? 台湾4个高等法院见解应该是一致吧???不好意思我说错了,高等法院有5个,最高法院只有一个,可是一般民事打到最高也很不容易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6-09-23 20:13:00
判例是最高法院找法官开民刑庭会或总会后报备司法院的也因为不是“法律”,所以会有争议点纠结到底是否可以拘束其它个案;A“判决”的法律见解是不能拘束B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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